为调动全区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,促进我区经济借助外力快速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的范围及标准
第一条
凡引进国(境)外、本区域外的资金、项目、技术和人才用于我区经济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统称引荐人),经过相关部门确认后,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。
第二条
引荐人的界定,引荐人必须是引荐投资项目的第一介绍人,项目投资者本人前来直接洽谈投资业务也可以定为引荐人。
第三条
引进的资金必须是用于非林脱木或非木林基的新建生产型项目;现有企业技术改造、扩大生产规模的改(扩)建合资合作项目。对现有企业投入的流动资金不作为引资奖励范畴。
第四条
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,奖励引荐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。
1、以项目投资引进的资金和设备(按人民币计算),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1%的奖励;500万元(含500万元)至1,000万元的,给予1.5%的奖励;1,000万元以上的(含1,000万元),给予2%的奖励。
2、按国家规定奖金所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,由受奖人自理。
3、引荐专利技术、科技成果、高新技术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盈利的,经审核确认后按企业年税后利润的6%,由受益企业奖励。
第五条
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,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。但对上争取非经营性投资的,区政府另行规定。
二、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
第六条
区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领导小组,直接领导全区的招商引资工作,并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,项目落地投产后,引荐人可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奖励,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:
1、属于合资、合作和新建的投资项目,提交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。
2、新上项目组建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、营业执照、财政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。
3、提交合资、合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4、以货币投入的,提交银行进账单。
5、以设备投入的,提交购买发票或具有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,属进口设备的,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。
6、以技术投入的,应提交该技术的无形资产评估证明,引进高新技术和人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,并报企业经营结果。
第八条
招商引资办公室汇同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,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,并监督受益企业执行奖励规定。
第九条 经审核确认符合本规定的,引荐人填报《带岭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》,与确认材料汇总后,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。
第十条 对引荐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搞假投资,以骗取奖金为目的的,追究当事人责任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引荐人得奖后,引荐标的在两年内撤离或变相撤离的,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追回奖金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带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区政府原发布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。
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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